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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開發農保險商品新保單之保險業,得自主管機關公告該保單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補助領據及宣導活動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請附加費用之補助;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2. 前項附加費用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研發費用:新臺幣九萬元。 二、宣導活動費用:新臺幣一萬元。
  3. 第一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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