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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紀錄。 二、前三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聲明書。 四、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農會、漁會簡介。 (二)預定營業之部門別、銷售與保及理賠人員之配置及訓練。 (三)農業保險業務之資訊傳遞作業說明。 (四)會計處理程序及內部稽核制度。 (五)農業保險申訴爭議處理機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前項文件、資料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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