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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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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
所稱
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指其開發行為
逾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三條
所定種類及規模,或
第四條第一項
所定情形。
前項開發行為須
非
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或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其影響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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