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受理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之檢疫,應查驗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並送往指定隔離場所,經隔離檢疫二十一日期滿,認無法定動物傳染病嫌疑者,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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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受理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之檢疫,應查驗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並送往指定隔離場所,經隔離檢疫二十一日期滿,認無法定動物傳染病嫌疑者,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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