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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受理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之檢疫,經查驗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符合第三條及第八條規定,並認該犬、貓無法定動物傳染病嫌疑者,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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