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未滿九十日齡者,應送往指定隔離場所隔離至滿九十日齡,再經施打一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一百八十日後,經認無法定動物傳染病嫌疑者,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未滿九十日齡之犬、貓,應送往指定隔離場所隔離至滿九十日齡,再經施打一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三十日後,經認無法定動物傳染病嫌疑者,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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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未滿九十日齡者,應送往指定隔離場所隔離至滿九十日齡,再經施打一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一百八十日後,經認無法定動物傳染病嫌疑者,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未滿九十日齡之犬、貓,應送往指定隔離場所隔離至滿九十日齡,再經施打一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三十日後,經認無法定動物傳染病嫌疑者,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