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規定應隔離檢疫之犬、貓到達港、站後,應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派員押送至指定隔離場所。但輸入搜救犬或導盲犬,得免派員押送。 前項押送作業,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之運送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同意,得由申請人提供運送之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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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應隔離檢疫之犬、貓到達港、站後,應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派員押送至指定隔離場所。但輸入搜救犬或導盲犬,得免派員押送。 前項押送作業,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之運送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同意,得由申請人提供運送之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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