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犬、貓輸入後於隔離檢疫期間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檢疫措施處置: 一、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複檢未達零點五IU/ml以上,應予補強注射一劑。 二、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日期逾一年者,應予補強注射一劑。 三、隔離檢疫期間分娩者,母畜及子畜應一併隔離檢疫至子畜完成第三條第二款預防注射,且母畜隔離期滿。子畜應於預防注射前植入晶片。四、經檢疫人員認有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應逕行必要之處置。 依規定隔離檢疫期滿之犬、貓,經檢疫人員認有法定動物傳染病嫌疑者,得延長隔離至排除疑慮後,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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