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入之犬、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九十日齡以上。 二、於輸入三十日前至一年之期間內,完成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三、自狂犬病疫區輸入之犬、貓,應於輸入一百八十日前至一年之期間內抽血,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指定之實驗室檢測並出具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達零點五 IU/ml 以上之檢測報告。但自我國輸出前已抽血檢測者,不受應於輸入一百八十日前抽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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