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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申請前條第一項輸入同意文件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 一、獸醫師簽發之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證明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但申請人屬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檢附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三、視覺功能障礙者申請輸入導盲犬,應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及導盲犬工作證明文件。 四、自狂犬病疫區申請輸入犬、貓者,應另檢附第三條第三款之檢測報告。 前項第一款之證明書應以中文或英文註明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晶片號碼及預防注射日期。 申請人所附文件未符合前二項規定或其犬、貓狂犬病預防注射未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者,不予發輸入同意文件。 申請人取得輸入同意文件後,變更輸入日期時,應於原輸入同意文件失效前檢附申請書及原輸入同意文件影本,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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