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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應以中文或英文記載下列資料: 一、輸入同意文件之編號。但已檢附輸入同意文件影本者,不在此限。 二、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晶片號碼。 三、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預防注射日期。 四、犬、貓經檢查無狂犬病臨床症狀。 五、輸出國過去二年內未發生狂犬病病例。 六、犬、貓於輸出前六個月或自出生後均飼養於輸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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