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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入供屠宰用牛隻之年齡以未滿二十四個月齡為限。
  2. 前項牛隻需於輸出國釘掛雙側耳標,其雙側耳標之編號應一致,且同批牛隻編號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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