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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入牛隻經隔離留檢期滿,經隔離檢疫場所在地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查對牛隻隔離檢疫紀錄、疫病檢測結果與健康情況,合於健康放行者,即由到達港、站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後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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