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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物用藥品之停藥期,係指藥品於最後一次使用後,使用之動物及其產品不得上市供人食用所需之期間。
  2. 前項停藥期應按實足日數計算。二種以上之動物用藥品合併投予動物時,其停藥期以其中最長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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