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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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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原料批號與申請所附檢驗成績書不符者,應於海關放行後三十日內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
未依前項規定補正,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再次發生前項不符情形時,應先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報經中央
主管機關
核
准後,始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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