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獸醫師繼續教育課程或積分,情節重大。 二、未依計畫書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致生超收費用或擅立項目收費。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
  2.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課程或積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不生認定或採認之效果。
  3.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