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獸醫師繼續教育課程或積分,情節重大。 二、未依計畫書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致生超收費用或擅立項目收費。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
-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課程或積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不生認定或採認之效果。
-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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