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獸醫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規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獸醫師證書正本及影本一份;證書正本驗閱後發還。 二、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獸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擬執業機構之證明文件;同時申請設立獸醫診療機構者,免附。 五、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2.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五款所定文件: 一、領得獸醫師證書五年以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獸醫師連續歇業二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或歇業前執業執照上無更新日期。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