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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獸醫師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依下列規定,並登載於管理系統: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者,為准執業登記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但連續歇業二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者,以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 二、依前條變更執業執照更新日期者,為原更新日期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
  2. 前項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於管理系統查詢或得由執照標示之數位化條碼連結管理系統顯示之資訊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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