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輸入第十六條至前條以外之下列動物產品,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含肉加工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一。 二、乾動物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二。 三、未去除內臟冷凍冷藏魚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三。 四、動物源性產品:如附件十八之四。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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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第十六條至前條以外之下列動物產品,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含肉加工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一。 二、乾動物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二。 三、未去除內臟冷凍冷藏魚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三。 四、動物源性產品:如附件十八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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