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 5 條

  1. 輸入下列鳥綱動物及其受精蛋,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禽鳥:如附件一之一。 二、雛禽鳥及受精蛋:如附件一之二。 三、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如附件一之三。
  2. 輸入下列來自美國之鳥綱動物及其受精蛋,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自美國輸入禽鳥:如附件二之一。 二、自美國輸入雛禽鳥及受精蛋:如附件二之二。 三、自美國輸入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如附件二之三。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