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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其缺課時數分別達共同科目或專業技術科目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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