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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者,任一方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任一方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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