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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其運用並得委託專業投資機構經營之。
  2. 前項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計畫或規範,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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