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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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