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經各國主管機關、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核准、公告或掛牌之交易契約為範圍。
  2.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