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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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要求雇主對危害性化學品標示、製備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並做通識訓練,供應端交付前也須先標示附 SDS。
Q · 公司沒給安全資料表(SDS)算違法嗎?
算。第10條明定雇主須揭示 SDS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第 1 項,雇主對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做四件事:標示、製備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SDS)、採取通識措施。SDS 記載成分、危害性與急救方式,現場若查不到、或從未做過危害通識訓練,即構成違反本條第 1 項,可能面臨限期改善與罰鍰,並在日後職業病求償時成為對勞工有利的關鍵事實。
深度解讀
每天在工廠、實驗室、清潔現場接觸的那瓶有味道的液體,你有沒有權利知道它到底是什麼、會不會傷你?這條法律把這件事從「老闆的善意」變成「老闆的法定義務」。雇主對有危害性的化學品,必須做三件事:貼標示、做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SDS,記載成分、危害性、急救方式的那份文件),還要對你做通識教育。更狠的是第二項:連製造商、進口商、供應商在把化學品賣給公司之前,就必須先標好、附上 SDS,資料變動還要更新。也就是說,這份「知的權利」在化學品還沒進你公司的門以前就已經啟動了。沒有 SDS、標示不清、從沒受過通識訓練,這不是「公司比較隨便」,是違法,而且在你日後主張職業病、職災賠償時,這個違法事實會變成對你有利的關鍵證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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