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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0 條

  1. 1.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2. 2.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3. 3.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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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要求雇主對危害性化學品標示、製備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並做通識訓練,供應端交付前也須先標示附 SDS。

Q · 公司沒給安全資料表(SDS)算違法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第 1 項,雇主對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做四件事:標示、製備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SDS)、採取通識措施。SDS 記載成分、危害性與急救方式,現場若查不到、或從未做過危害通識訓練,即構成違反本條第 1 項,可能面臨限期改善與罰鍰,並在日後職業病求償時成為對勞工有利的關鍵事實。

白話解讀

每天在工廠、實驗室、清潔現場接觸的那瓶有味道的液體,你有沒有權利知道它到底是什麼、會不會傷你?這條法律把這件事從「老闆的善意」變成「老闆的法定義務」。雇主對有危害性的化學品,必須做三件事:貼標示、做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SDS,記載成分、危害性、急救方式的那份文件),還要對你做通識教育。更狠的是第二項:連製造商、進口商、供應商在把化學品賣給公司之前,就必須先標好、附上 SDS,資料變動還要更新。也就是說,這份「知的權利」在化學品還沒進你公司的門以前就已經啟動了。沒有 SDS、標示不清、從沒受過通識訓練,這不是「公司比較隨便」,是違法,而且在你日後主張職業病、職災賠償時,這個違法事實會變成對你有利的關鍵證據。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為危害通識(Hazard Communication)的核心規範:要求雇主對具危害性化學品進行標示、製備清單、揭示中文安全資料表並實施通識教育,同時將標示與提供 SDS 的義務向上延伸至製造者、輸入者與供應者,使化學品危害資訊在進入職場前即已揭露。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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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問公司要安全資料表,會不會被當成找麻煩、被刁難?

索取 SDS 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不是找碴。第10條第1項明定雇主有揭示安全資料表和通識措施的義務,這份資料本來就該讓接觸者隨時取得。內行人提示:用 email 或通訊軟體書面索取,比口頭問更有價值,這份紀錄日後若發生職業病爭議,就是證明雇主是否依法告知的關鍵時間證據。

Q2公司只給我一張看不懂的英文 SDS,這樣算有盡到義務嗎?

不算。通識措施的核心是讓接觸者實際理解危害與自保方式,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安全資料表應以中文記載必要事項,並搭配教育訓練。丟一份看不懂的文件不等於完成通識。內行人提示:規則對 SDS 的中文化、十六大項內容、更新義務都有細節規定,這是判斷公司是否真的合規而非做表面功夫的依據。

Q3我是小型供應商,只是把化學品轉賣出去,也要附安全資料表嗎?

要。第10條第2項把標示和提供 SDS 的義務明確加在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身上,而且資料異動時還要重新提供。你以為這是下游工廠的事,其實在化學品交付前你就有義務。內行人提示:很多中小供應商踩這個雷被勞檢回溯追責,向上游索取並留存最新 SDS 是把責任往上游分攤、自保的必要動作。

Q4職安法第10條規定雇主要做什麼?

標示、製備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採取通識措施四件事,缺一即違法。

Q5什麼是安全資料表 SDS?

記載化學品成分、危害性、急救與處置方式的文件,依規則應以中文記載十六大項並定期更新。

Q6什麼是危害通識?

讓實際接觸化學品的人知悉危害與自保方式的制度,含標示、SDS 揭示與教育訓練。

Q7GHS 標示是什麼?

依聯合國全球調和制度標準化的化學品危害圖示與警示系統,紅框菱形圖示就是它。

Q8怎麼向公司索取安全資料表?

以 email 或通訊軟體書面向雇主索取並保留紀錄,這份時間戳記日後職災爭議是關鍵證據。

Q9公司不給 SDS 怎麼檢舉?

現場拍照存證後,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勞檢所)申訴,可匿名。

Q10違反職安法第10條罰多少?

多採限期改善、未改善才裁罰,罰鍰依第43條、第44條,裁處權時效為3年。

Q11怎麼證明雇主沒盡告知義務?

現場無 SDS 或標示缺漏的照片、書面索取未獲回覆紀錄、無通識訓練簽到表都是證據。

Q12職安法第10條 vs 毒管法第7條差在哪?

第10條從職場勞工知的權利出發,毒管法從環境管理與申報出發,義務主體與目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alt_1alt_2
規範角度職安法第10條:職場勞工知的權利毒管法第7條:環境管理與申報職安法第14條:管制性化學品許可
義務主體雇主+製造/輸入/供應者運作人(環境端)製造/輸入/供應者/雇主
核心動作標示、清單、SDS、通識登錄、申報、危害預防非經許可不得製造輸入供應使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57条・第57条の2(表示義務・文書交付義務 SDS)
🇰🇷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110조~제114조(물질안전보건자료 MSDS·경고표시)
🇨🇳 中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 德國Gefahrstoffverordnung (GefStoffV) §8 i.V.m. REACH-VO Art. 31 / CLP-VO (EG) Nr. 1272/2008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R4411-73 et s. / Règlement REACH art. 31 / Règlement CLP
🇺🇸 美國OSHA Hazard Communication Standard, 29 CFR 1910.1200 (HazCom / G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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