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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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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2. 2.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3. 3.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要求雇主對危害性化學品標示、製備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並做通識訓練,供應端交付前也須先標示附 SDS。

Q · 公司沒給安全資料表(SDS)算違法嗎?

算。第10條明定雇主須揭示 SDS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第 1 項,雇主對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做四件事:標示、製備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SDS)、採取通識措施。SDS 記載成分、危害性與急救方式,現場若查不到、或從未做過危害通識訓練,即構成違反本條第 1 項,可能面臨限期改善與罰鍰,並在日後職業病求償時成為對勞工有利的關鍵事實。

深度解讀

每天在工廠、實驗室、清潔現場接觸的那瓶有味道的液體,你有沒有權利知道它到底是什麼、會不會傷你?這條法律把這件事從「老闆的善意」變成「老闆的法定義務」。雇主對有危害性的化學品,必須做三件事:貼標示、做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SDS,記載成分、危害性、急救方式的那份文件),還要對你做通識教育。更狠的是第二項:連製造商、進口商、供應商在把化學品賣給公司之前,就必須先標好、附上 SDS,資料變動還要更新。也就是說,這份「知的權利」在化學品還沒進你公司的門以前就已經啟動了。沒有 SDS、標示不清、從沒受過通識訓練,這不是「公司比較隨便」,是違法,而且在你日後主張職業病、職災賠償時,這個違法事實會變成對你有利的關鍵證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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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規定:「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製造者、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