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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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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業用機器人(以下簡稱機器人):指具有操作機及記憶裝置(含可變順序控制裝置及固定順序控制裝置),並依記憶裝置之訊息,操作機可以自動作伸縮、屈伸、移動、旋轉或為前述動作之複合動作之機器。 二、操作機:指具有類似人體上肢之功能,可以自動作伸縮、屈伸、移動、旋轉或為前述動作之複合動作,以從事下列作業之一者: (一)使用設置於其前端之機器手或藉吸盤等握持物件,並使之作空間性移動之作業。 (二)使用裝設於其前端之噴布用噴槍、熔接用焊槍等工具,實施噴布、噴膠或熔接等作業。 三、可動範圍:指依記憶裝置之訊息,操作機及該機器人之各部(含設於操作機前端之工具)在構造上可動之最大範圍。 四、教導相關作業:指機器人操作機之動作程序、位置或速度之設定、變更或確認。 五、檢查相關作業:指從事機器人之檢查、修理、調整、清掃、上油及其結果之確認。 六、協同作業:指使工作者與固定或移動操作之機器人,共同合作之作業。 七、協同作業空間:指使工作者與固定或移動操作之機器人,共同作業之安全防護特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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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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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業用機器人(以下簡稱機器人):指具有操作機及記憶裝置(含可變順序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