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1 條

  1.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附表二)及明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熔接部之機械試驗結果。 三、必要之破壞試驗結果。 四、安全閥構造圖及必要吹洩量計算書。 五、設備設置場所及其周圍狀況圖。 六、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2. 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