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項目為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之審查、人孔、檢查孔、清掃孔、安全閥數量、吹洩試驗、壓力表數量、安全裝置、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檢查項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項目為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之審查、人孔、檢查孔、清掃孔、安全閥數量、吹洩試驗、壓力表數量、安全裝置、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檢查項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