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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應實施外部檢查及內部檢查。
  2. 外部檢查為外觀檢查、外部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及其他必要檢查。
  3. 前項外部檢查,檢查機構如發現有洩漏等情形時,得要求事業單位拆除保溫材被覆。
  4. 內部檢查為內部之表面檢查、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檢測、耐壓試驗、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及其他必要檢查。
  5. 前項內部檢查確有困難者,得僅實施耐壓試驗。但應於歲修時補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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