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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三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合格證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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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構對於檢查合格之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檢查號碼,以資識別,並填具檢查結果報告表及
核
發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三、附表四),其有效期限為一年。但檢查機構得依檢查結果,予以縮短之。
前項檢查結果報告表,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所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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