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三、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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