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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依第四條檢附之書件資料齊全者,於實施檢查時,得依原設計內容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既有危險性機械之吊升荷重或積載荷重。
  2. 事業單位檢附證明資料不齊全者,檢查機構得依其提供之構造明細表、組配圖、強度計算書等相關文件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吊升荷重或積載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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