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第四條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下列血中鉛濃度區分風險等級,但經醫師評估須調整風險等級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級管理:血中鉛濃度低於五 μg/dl 者。 二、第二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五 μg/dl 以上未達十 μg/dl。 三、第三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十 μg/dl 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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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apism5566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注意⚠️:妊娠女性勞工、分娩後 未滿一年之女性(職安法第30條)不得從事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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