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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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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前條
適
性評估之建議,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勞工面談,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並聽取勞工及單位主管意見。
雇主所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應尊重勞工意願,並依
勞動基準法
、
性別平等工作法
及
游離輻射防護法
之規定辦理。
勞工對於雇主所採取之母性健康管理措施,有配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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