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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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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
適
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情形,均應予
記錄
,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文件或紀錄等勞工
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本法、本辦法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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