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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情形,均應予記錄,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2. 前項文件或紀錄等勞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本法、本辦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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