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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補助之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項目擬定實施計畫,並填具申請書,於每年八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受補助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及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符合補助條件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前項實施計畫之申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3. 第一項實施計畫之年度執行期間,為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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