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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或從事職業重建服務、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之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重建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具前目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職業重建或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實務經驗者。 (三)從事職業重建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並有職務再設計實務工作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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