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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補助單位提出之申請,每一計畫主持人,每年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2. 前項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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