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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一、雇主。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2. 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
  3. 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者,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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