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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每三年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之計算,得扣除專人員因故未執行職務三個月以上之期間。
  2. 前項期間之扣除,應由專業人員提具證明,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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