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第十條第二項
規定每三年接受繼續教育
期間
之計算,得扣除專
業
人員因故未執行職務三個月以上之期間。
前項期間之扣除,應由專業人員提具證明,送中央
主管機關
辦理審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