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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準則所定之專業訓練、繼續教育及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之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2. 前項所定專業訓練、繼續教育,主管機關應視轄區內需求規劃辦理,並得委託大專校院、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3.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得由各大專校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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