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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機關(構)或團體,應遴派其專業人員參加相關在職進修及繼續教育課程。
  2. 主管機關應輔導前項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機關(構)或團體遴派其專業人員,參加相關在職進修及繼續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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