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準則所定專業人員及其職務內容如下: 一、職業訓練師: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事項。 二、職業訓練員:辦理職業技能訓練事項。 三、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擬定、個案職業輔導評量、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及提供個案就業建議等事項。 四、就業服務員:辦理就業諮詢、就業機會開發、推介就業、擬定並執行就業服務計畫、職務分析、工作訓練、追蹤輔導、職務再設計、穩定就業後之職場適應、就業支持及庇護性就業員工轉銜輔導等事項。 五、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辦理就業轉銜、職業重建諮詢、開案評估、擬定並執行職業重建服務計畫、分派或連結適當服務、資源開發、整合與獲取、服務追蹤及結案評定等事項。 六、督導:協助專業人員專業知能提升、情緒支持與團隊整合及溝通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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