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聘任之職業訓練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應聘職類相關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 二、取得應聘職類相關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政府尚未辦理該應聘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者: (一)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且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年資一年以上。 (二)大專校院非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且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年資三年以上。 (三)高中(職)畢業,且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年資五年以上。 (四)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年資六年以上。 四、在應聘職類上有特殊表現,具相關教學或工作經驗累計達六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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