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督導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專業人員資格之一。 二、完成督導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 三、從事所督導業務之工作三年以上。
  2. 其他具有實際輔導前項第一款規定之人員三年以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具有所需督導專業能力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