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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無就業需求或暫不適合就業之求職人,得視需要轉介醫療、教育、福利等社會資源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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