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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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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機構對求職人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具有就業需求及就業能力者,得依求才職缺與工作機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就服機構於前項推介就業時,得運用就業促進相關津貼或補助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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