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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聘兼;其中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2.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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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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