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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
  2.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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